汾西县财政局权责清单汇总表
十类行政权责共计33项
一、行政许可类(1项)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行政处罚类(21项)
1、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2、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
3、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处罚。
5、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建立有关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
6、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7、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8、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0、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和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1、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12、对公司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13、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日期结账,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4、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5、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6、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7、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18、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9、对贷款项目未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未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未向国际资金管理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处罚。
20、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非法获益的处罚。
21、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0项)
四、行政征收类(0项)
五、行政裁决类(0项)
六、行政确认类(2项)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认定。
七、行政给付类(0项)
八、行政奖励类(1项)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的奖励。
九、行政检查类(5项)
1、会计监督检查。
2、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4、对未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未向国际资金管理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检查。
5、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运营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其他类(3项)
1、对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2、对债务人违反转贷协议,没有按时足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
3、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解决和纠正问题的处理。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